歐盟法院判決:圖書館有權將館藏數位化

歐盟法院判決:圖書館有權將館藏數位化

Photo from Flickr CC by Maria Elena

想向圖書館借的書,如果被借走了,真的很跳腳,但數位館藏就能解決此煩惱。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最新判決指出,圖書館不需要經過出版商同意,有權將館藏數位化,但讀者只能在圖書館內閱讀,不能列印或以隨身碟儲存,讀者如果想複製,必須支付版權所有者合理的報酬。

《出版人周報》報導,德國尤金烏瑪爾出版社(Eugen Ulmer)控告德國達姆施塔特科技大學圖書館(Technischen Universität Darmstadt),未經允許將其出版的紙本書數位化,放在電子閱讀區(electronic reading posts)供人使用,並拒絕出版社要求買下數位版來做電子書,憤而向德國法院提告,要求保護其版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此案轉給歐盟法院,請求對《歐盟版權指令》(The Copyright Directive)進行解釋,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最高法院,對會員國的諸條約進行解釋,以求統一會員會的解釋適用。

歐盟最高法院11日作出判決,並發新聞稿說明判決結果和理由。新聞稿指出,歐盟版權指令(The Copyright Directive)雖然保障版權所有者有權利去授權或禁止作品對公眾的複製與傳播,但也有特殊例外或限制,因此,法院主張圖書館應該在「例外」之列,圖書館應有傳播權利,透過專有的終端設備,傳播館藏作品,協助做研究與個人學習,傳播權利就包括把館藏作品數位化,不需經過出版商同意。

歐盟法院主張,即使版權所有者已授權讓圖書館以某些恰當方式,來使用其作品,圖書館仍有權以自己偏好的其他方式,來使用作品。同時,如果圖書館沒有將館藏數位化的附屬權益(ancillary right),圖書館的傳播權利可能變得毫無意義,或效率不佳。

歐盟法院也設下圖書館使用數位版的限制。判決認為,圖書館的傳播權利不包括讓個人用紙張列印或用USB隨身碟儲存,這些動作屬於複製動作,是個人行為。個人若想要列印,或用USB隨身碟儲存內容,必須付給版權所有者合理的報酬(fair compensation)。不過,判決並未提及雲端儲存、使用個人電子閱讀器等行為。

《出版人周報》指出,此案將會回到德國聯邦法院(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of Germany),依據歐盟法院解釋內容,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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