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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3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 ... 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 ... 規模、高度之管理 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7 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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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8
公寓大廈管理常見糾紛解說 5-4 此為無權佔用,構成侵權行為之不當得利。依據《民法》第767條要求恢復原狀,在 未恢復前的這段時間,可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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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2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 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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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7
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
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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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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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6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十一、
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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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4條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4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