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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茲所謂「連任」應係指「八年任期屆滿」後 不得再為續任一屆之謂,易言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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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5-10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茲所謂「連任」應係指「八年任期屆滿」後 不得再為續任一屆之謂,易言之,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