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合作社法第23條相關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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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法 (民國100年06月15日修正) 第一章通則 第1條: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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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合作社法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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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17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民國92年10月24日修正) 第1條:本細則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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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21
    合作社法 農會法 漁會法 當舖業法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儲蓄互助社法 ... 第 23 條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貨款業務之合作社,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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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17
    1.法定公積:依據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第23 條規定:「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合作社可依上述規定保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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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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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22
    不得另支領其他費用,爰機關職員兼任員工消費合作社職務除支領兼職費外,不得另依合作社法第 23 條 規定領取酬勞金。依人事局上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職務,自兼任之日起,除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