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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6
第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設. 教師 ... 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複審合格後,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第10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