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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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0
Q85.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 答: 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