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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7
但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對於所屬薦任職以下公務員,如認為有違法失職時,得不經監察院,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根據現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審議懲戒案件,係採合議制,開會時最少應有委員七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