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繼承權的順位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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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2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序是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等。就算是父母離婚,亦擁有繼承權。子女如果已...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