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勞動部 - 新聞與公告 > 新聞稿 > 勞工於試用期之勞保投保薪資應覈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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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7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關於95年11月21日媒體報導「員工試用期,可合法以多報少」新聞,本會說明如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