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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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5
中華民國 ( 台灣 )的 民事訴訟 程序,由普通 法院 管轄 ,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除了常見的訴訟事件和 非訟事件 (例如 調解程序 、 督促程序 )外,廣義的民事訴訟還包括了例如 仲裁 等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