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學雜費的相關文章

九十六年十月份法規釋令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瀏覽:362
日期:2025-05-17
一、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左列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十一、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政府主管人員,為申報財產之必要之人員。...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