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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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