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性侵兒少辨識、通報與輔導

家暴、性侵兒少辨識、通報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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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2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