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公告修正「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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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9
九、依「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 」第三條規定,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評鑑審查費,不予退還。另非前述原因撤回評鑑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