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 回首頁 -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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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1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 ...... 資料維護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