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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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30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 第十二條 (修正) 條文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