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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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8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三 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