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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者,不得請求資遣費!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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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7
當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二十條規定解僱勞工時,應依規定標準計給資遣費,且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該資遣費具有酬庸性給與、補償性給與及救濟性給與之性質(註一)。惟勞工如係因勞基法第十二條不經預告終止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