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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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30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地方政府可配合其預算及建設時程,對符合通盤檢討後之使用 分區,亦得因應實際需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動調整其分 區,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只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以簡化報核 手續。...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