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 第32/93/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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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5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第一編 一般金融活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定義) 為本法規之效力,下列概念之定義為: a)金融機構:主要業務包括批給信用服務、擁有出資、金融投資或從事貨幣、金融或外滙市場中介活動之企業;...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