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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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7
一、 前言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