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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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12
尚未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者,即不得以此認為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訴請離婚。惟此判例 並非承認他方有懲戒行為不檢之一方之權利,若一方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情形,仍不得謂非受不堪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