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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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3
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所定之公示催告程序,乃以保障無記名證券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三條僅有「不得掛失」之規定,自不能據以排除上開民法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