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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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3
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立法者為保障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所制定之法律(同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