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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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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6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營業,繼續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