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則 - 綜合教務組

國立清華大學學則 - 綜合教務組

瀏覽:300
日期:2024-06-14
第 八 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變造學歷(力)證明文件入學者或 入學考試舞弊行為,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應開除 學籍。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如 在本校畢業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