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瀏覽:594
日期:2025-06-06
案件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又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再行起訴者,依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然若其案件起訴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