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院提存程序,土地法34條之1 - 蕭旭峰地政士(代書)事務所-新竹代書、桃園代書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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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0
最近接辦了一個土地法34條之1(共有持分)的土地買賣案件,共有人權利範圍超過三分之二,所以符合共有持分買賣的要件。因有部份共有人不願意出賣,所以依法令我們需以存證信函或是公示公告通知,在滿十日後,若不......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