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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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7
六、其他: (一)出租之國有土地,主體建物已不存在,現為空地,倘經現場勘查 非屬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場所或附屬設施使用範圍,且無使用 事實時,不予讓售。 (二)出租之國有土地,依租案資料記載,曾有限期請承租人恢復建築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