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02-239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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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4
營所稅 利息, 同業往來, 股東 往來 Leave a comment Post navigation ← 99年2月起營業人得自行銷毀-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 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