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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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7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 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 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