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需要「印鑑證明」及「已通知 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嗎?

拋棄繼承需要「印鑑證明」及「已通知 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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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9
4 效時,其二個月期間仍未經過,則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其 法定期間之計算改為適用新法之三個月之規定。 第四,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不但對拋棄繼承人本身權益有重大影...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