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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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