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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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2
(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次申請時,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於分娩後,給 娩 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