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表格方式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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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14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十 (二)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作法舉例見附錄五) 。 (三)不屬於本機關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