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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1
一、收案與審查: 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書記官先作初步的程序審查。如需補正者,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由本院審查庭之審判長裁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