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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2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