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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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1
第12條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其規定如下: 一、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符合下水道法之規定。...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