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家 - 存證信函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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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0
第 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 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