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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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7
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 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 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為之。 二、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