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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5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暨財政部85/09/0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 房租津貼於78年7月1日併銷於薪俸中,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則自80年7月1日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