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建築及設施設計規範 -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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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206.4.1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5公分之防護緣,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圖206.4.1.1﹚;或設置與地面淨距離不得大於5公分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