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須與業務有關,始可認列 |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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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 該局說明,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