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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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5....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