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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7
號,依臺灣省〇〇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01年〇月〇日×院 院賢第10 0司執〇字字第〇 〇 〇號函辦理禁止債務人為轉讓或其他處分行 為,其他繼承人亦不得為協議分割或其他有損債務人公同共有權利之行 為,債務人:張路人,限制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