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有限合夥制GP與LP的利益對接_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有限合夥制GP與LP的利益對接_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

瀏覽:1325
日期:2024-04-22
有限合夥制是大多數私募基金在法律結構中採用的制度。它成功地規範了合作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有限合夥人(LP)是出資人,他們是被動的投資人,出資後不介入具體的資金的運作,只進行有限的監督,只等分紅,分紅包括本金的返回和投資的增值回報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