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災害損失申報專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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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8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編號 內容 (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