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章減價收受與債務不履行相關問題之檢討

第肆章減價收受與債務不履行相關問題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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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8
87 者,依民法第113 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 條及第260 條規...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