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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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0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