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 財政部

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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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7
2014年6月23日 - 該局舉例說明,A君及其配偶100年度有綜合所得總額650萬餘 ... 經核定應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原核定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看更多